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根据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的通知(豫外组〔201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文件精神,本着“鼓励一线科研人员出国业务学习交流、严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访问”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凡参加院外组团的出访也要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申报材料必须明确出访人员名单、任务目的、具体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等,同时另附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经集体研究通过的书面决定以及该计划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结果。分别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院科研外事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和12月2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二)院科研外事处负责将各单位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审核汇总并报主管院领导,由主管院领导提交院务会审议确定后,分别于每年10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侨办审批。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经省外专局和省外侨办批复的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院科研外事处在院人事教育处、条件财务处和监察室备案。
二、规范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1.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即邀请单位与被邀请单位工作性质要对口,邀请人与被邀请人身份要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2.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成员必须和出访任务密切相关,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院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团组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出访。
正职院领导确有实质性任务的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院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院领导1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不超过1次。此规定是对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每人每年或每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待遇,无实质性任务的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
3.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
1.必须针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瓶颈 ”问题确定培训主题,明确培训内容,精选参训人员,择优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做到业务对口,学以致用,将出国(境)培训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全局部署。
2.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严格控制境外培训时间,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可压缩至10天,欧美等其它国家可压缩至14天。
3.严格控制参团人数,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参团人员年龄距退休不少于5年,不超过55周岁,以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参团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培训内容相一致。境外培训地点原则上不超过2个城市。
4.高层次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为单人项目,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所赴机构应为国际知名且专业对口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或专业机构。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及手续办理程序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办理手续是一项头绪多,任务重,责任大的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申办因公出国(境)手续时,必须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办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在实际成行前至少3个月(由院领导带队的团组须提前4个月)向院科研外事处报送本单位出国(境)请示、邀请函及其翻译件、出访总行程、经费预算、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请示必须具备的内容:出访事由、任务和预期目标(与出访任务的后期跟踪落实情况要一致),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出访日期,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人员名单,具体详细的经费来源,若签署协议须附协议文本,并明确该出访任务已列入我院年度出国(境)计划。出国(境)培训的团组需在实际成行前至少4个月(由院领导带队的团组须提前5个月)报送以上相关材料。对于参加院外组团的单位(含院机关各处室)须报送出国请示(出国申请)、组团通知和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征求意见时,不得指定具体人选。经院科研外事处初审后,向院办报送以上材料,由主管院领导给出审核意见。
(二)根据院领导对出国(境)请示的批复,院科研外事处通知出访单位业务部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信息公开公示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院科研外事处审核后加盖院公章,同时在院里和出访单位内部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具体的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三)公示如无异议,出访单位业务部门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公示结果上报院科研外事处,同时抄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政审等相关手续。
(四)出访单位业务部门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上报院科研外事处后,由院科研外事处起草上报省政府的出国(境)请示文件,办理出国(境)团组的任务批件。
(五)任务批件下达后院科研外事处组织团组人员到省外办照相取指纹(护照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除外),并按要求准备材料办理因公出国(境)护照。
(六)准备签证材料,由省外办送外交部和使馆办理签证,赴美团组需到美国使馆面谈,赴英团组需到英国使馆取指纹。
(七)签证下发后,由院科研外事处对出访团组进行行前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签订因公出国(境)团组承诺书和廉政提示函。团组按期回国后应根据情况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安全教育回访。
(八)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上交院科研外事处,一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和《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反馈表》,由院科研外事处上报省外侨办。
(九)院科研外事处向院监察室和省安全厅抄送团组的公示结果、任务批件和出访报告等相关材料备案。
四、务实节俭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核审批,要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报销。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来源必须合理合规。属于课题经费的,必须与课题任务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预算相一致;属于院财政经费的,必须纳入院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总额;属于企业经费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且上报企业经集体研究通过的书面决定。出访团组和人员要注重节约,科学合理安排出访日程和路线,在回国后1个月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出国费用,并不得跨年度报销。
五、强化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各组团单位应切实履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认真把好邀请函、出访任务、人员构成、活动日程和经费预算审核的第一关。
(二)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之内,根据工作需要执行与具体项目有关的实质性公务活动, 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总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格按照批准的日程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公务活动,不得应付敷衍甚至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前往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三)严禁照顾性出国和内容空泛的一般性考察访问,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四)院人事教育处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出访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审查,确认出访人员的年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年龄范围,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是否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是否有派出的必要。
(五)各单位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积极地做好出国任务的总结、跟踪和上报工作。自回国之日起,每3个月向院科研外事处上报出国任务的落实、实施及进展情况。对不上报出国任务跟踪情况的单位,根据情况将取消其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资格。
(六)对逾期不按时上缴证照和出访报告的单位将暂停受理年度内该单位其它团组申报因公出国(境)手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在公开公示中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在国(境)外期间不遵守外事纪律、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团长及派出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凡院系统各单位在职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活动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
六、完善联合检查机制
由院科研外事处牵头,会同人事教育、条件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因公出国(境)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底向省政府外侨办提交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
七、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科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豫科院〔2013〕53号)同时废止。